共享廚房│管理委員會因應
外送平台興起,國外盛行的共享廚房經營模式也進入市場,屋主可以將房屋出租,集中多家餐廳共用一個空間作廚房使用?住戶或管理委員會如何因應?...⬇️⬇️⬇️
📍倘共享廚房位置是於公寓大廈中,不論位於哪個樓層,因屬於專有部分,為區分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及收益,屋主得自由決定出租予任何人🆗,住戶不能干預或限制屋主不得將房屋出租給誰或作何使用❎。
然因住戶須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從而,倘房客有意承租房屋作共享廚房使用,須先考量所承租房屋是否依使用執照可作為餐廳或廚房使用🤔。
📍縱然承租房屋可作為餐廳或廚房使用,但因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有明文規定,倘如新聞報導,房客將承租地下層經營共享廚房,於地下層同一空間有一百多個瓦斯或電力爐火煮食,顯然非建築物之正常使用,應可認有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還得連續處罰。
📍📍從而,住戶可請管理委員會先制止住戶之違法使用情事,如未能停止違法使用,再報請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處罰✅。
但家中以瓦斯或電力爐火煮食,當然是合乎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在何種標準下可認定共享廚房違反建築物之正常使用?🤔為免爭議,在各式新型態的經營模式興起時,仍有賴主管機關因應制定更明確的相關規範,始得在保障住戶使用專有部份之權利及住戶共同利益中取得平衡。
#陳明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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